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下者,應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一) 1/500 比例尺地籍圖:(0.10+0.02(4√F))√F( F為一筆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二) 1/600 及 1/1,000 比例尺地籍圖:(0.10+0.04(4√F))√F (三) 1/1,200 比例尺地籍圖:(0.25+0.07(4√F))√F (四) 1/3,000 比例尺地籍圖:(0.50+0.14(4√F))√F 二、前款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之,公式如下: 原面積 每號地新計算面積×─────=每號地配賦後面積 新面積總和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43 條是關於分割土地面積的計算方法和配賦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後,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必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如果有差異,需要先將圖紙伸縮成數後,根據以下公式進行計算:如果增減值在公式計算值以下,則應按照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進行配賦;如果增減值在公式計算值以上,則需要對原測量和計算進行必要的檢核,確保無誤後再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出版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地政系統物理架構及系統操作流程 (GIS詮釋) - 地政圖資應用與服務 (GIS詮釋) 範例: 例如,一塊土地經分割後,分割後的數宗土地面積總和與原土地面積不相符。根據分割土地面積計算公式,如果增減值在公式計算值以下,則需根據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進行配賦。如果增減值在公式計算值以上,則需要對原測量和計算進行檢核,確定無誤後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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