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44 條,採圖解法複丈的情況下,對地籍圖進行訂正的規定如下: 1. 分割複丈部分:將原來的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並以紅色移繪新的經界線,同時以黑色註記新的地號。 2. 合併複丈部分:將不需要的部分以紅色╳線劃銷經界線,並將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同時以黑色註記新的地號。 3. 如果土地跨越了二幅以上的地籍圖,則將面積較大的部分的地號以黑色註記,其餘部分以紅色註記。 4. 如果因為地籍圖的伸縮而導致拼接的差異,則應根據伸縮率進行平均配賦。 5. 如果因為地籍圖上的坵形太小而難以訂正,則可以進行比例放大並在地籍圖的空白處註記邊長。如果沒有空白位置,則可以另外加繪在地籍圖的適當位置。 以上所述的訂正方式適用於已完成圖解地籍圖數值化的情況,可以使用複丈成果來訂正數值化圖檔。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https://www.land.moi.gov.tw/ngis/web/FileDownload/181/888/634/ec668d1bcb2f40f8a088db17f542c2bc/%e5%9c%b0%e7%b1%8d%e6%b8%ac%e9%87%8f%e5%ae%9e%e6%96%bd%e8%a6%8f%e5%89%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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