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鑑界複丈者,應先以所需鑑定之界址點坐標與圖根點或可靠界址點之坐標反算邊長及二方向線間之夾角後,再於實地測定各界址點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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