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數值法分割複丈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後,再以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算其分割點之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坐標後,再於實地測定該界址點之位置,並埋設界標。 三、前款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本地段現有界址點最後點號之次一點號順序編列之。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53條,採數值法分割複丈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若新增的界址點不位於土地周圍界線上,應先根據申請人所指定的界址點實地埋設界標,然後按照第250條的方法進行測量,計算該分割點的坐標,再根據這些坐標來計算面積並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若新增的界址點位於土地周圍界線上,應先根據申請人所要求的條件,計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的坐標,然後實地測定該界址點的位置並埋設界標。 三、前款所新增的分割界址點號應按照本地段現有界址點的最後一個點號的次一點號來編列。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臺南市各地政機關辦理圖解複丈數值作業及成果管理注意事項》,此文件提到,辦理圖解法測量地區的複丈作業時,應先查詢宗地資料和面積計算表等資訊,並用來核對測量人員進行實地複丈時計算出的面積是否超出誤差範圍。此外,還應將實地複丈成果的相關資料(包括地號、界址點和界址坐標等)提交核准,並將實地複丈的結果儲存至資料庫。這些相關作業程序和要求均可作為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53條的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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