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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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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申請辦理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應於領取建物使用執照後,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提供登記機關對,據以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1條,申請進行建物第一次測量的人應在獲得建物使用執照後,附上該建物使用執照供登記機關核對,以便提供建物測量結果圖。這條規定確保了申請人提交正確的文件以進行建物測量,並核准相關的登記程序。

  • 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使用執照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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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1 條規定:「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申請辦理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應於領取建物使用執照後,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