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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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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轉繪人。
  2. 2.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轉繪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3. 3.依本條規定完成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其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應送登記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4. 4.不能依前項規定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規費,由登記機關製作電子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2條的規定,針對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一些專業與測量相關的人員,例如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專門職業和技術人員,可以擔任轉繪人的角色。對於進行轉繪的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在記載時應註明建物起造人和轉繪人願意為任何因遺漏或錯誤而對他人造成損害負擔法律責任的內容,並附上相關的開業證照字號,然後簽名或蓋章。完成的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共通格式電子檔案,應提交給登記機關進行核對,然後發給建築測量成果圖。若不符合檢附電子檔案的條件,則需要額外支付費用,由登記機關來製作電子檔案。 相關法規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40015 - 土地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1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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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2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