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2條的規定,針對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一些專業與測量相關的人員,例如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專門職業和技術人員,可以擔任轉繪人的角色。對於進行轉繪的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在記載時應註明建物起造人和轉繪人願意為任何因遺漏或錯誤而對他人造成損害負擔法律責任的內容,並附上相關的開業證照字號,然後簽名或蓋章。完成的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共通格式電子檔案,應提交給登記機關進行核對,然後發給建築測量成果圖。若不符合檢附電子檔案的條件,則需要額外支付費用,由登記機關來製作電子檔案。 相關法規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40015 - 土地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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