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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轉繪人。
  2.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轉繪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3. 依本條規定完成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其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應送登記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4. 不能依前項規定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規費,由登記機關製作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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