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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檢附之建物標示圖,應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繪製,並簽證,及繳送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其記載項目及面積計算式,登記機關得查對之。
  2. 不能依前項規定繳送電子檔者,應加繳規費,由登記機關製作電子檔。
  3. 第一項建物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其建物標示圖由登記機關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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