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3 條的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提供建物標示圖,該圖應按照該條第二項的規定繪製並簽證,同時也需要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共通格式的電子檔案,其中的記載項目和面積計算式可供登記機關核對。如果無法提供符合規定的電子檔案,則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由登記機關來製作電子檔案。建物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該建物標示圖將由登記機關永久保管,根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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