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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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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
  2. 2.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應根據區分所有權人的設置目的和使用性質的約定情形,分別合併,並另編建號進行測量。此外,建物共有部分的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應該註明共有部分的各項目內容。 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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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3 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