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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
  2. 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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