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物,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者,有關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測繪,適用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1條,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之前,已領有建造執照的建物如果要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需要按照該規則中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第二百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測繪共用部分。這意味著在該日期之前的建築物的共用部分的測繪應遵循舊的規定。 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公告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1條] (最後查詢日期:2021年10月19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