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1 條,對於在建築管理地區內依法建造完成的建物進行第一次測量時,可以使用建物的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來轉繪建物的平面圖和位置圖,而不需要通知進行實地測量。但如果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則必須進行建物位置測量。 在進行這種轉繪時,需要遵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二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三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轉繪建物平面圖時應包括各權利範圍和平面邊長,並詳細列舉計算式以計算建物的面積。平面邊長應以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註明的邊長為準,並以公尺為單位。而建物位置圖則應根據經過實地測繪,並由具有開業資格的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符合法規要求並簽證的專業人員進行建物地籍測繪資料的轉繪。圖面上應註明進行轉繪的依據。 參考文件: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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