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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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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
  2. 2.前項轉繪應依第二百七十二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三條及下列規定以電腦繪圖方式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辦理: 一、建物平面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各權利範圍及平面邊長,並詳列計算式計算其建物面積。 二、平面邊長,應以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並以公尺為單位。 三、建物位置圖應依經實地測繪且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轉繪之。 四、圖面應註明辦理轉繪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1 條,對於在建築管理地區內依法建造完成的建物進行第一次測量時,可以使用建物的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來轉繪建物的平面圖和位置圖,而不需要通知進行實地測量。但如果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則必須進行建物位置測量。 在進行這種轉繪時,需要遵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二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三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轉繪建物平面圖時應包括各權利範圍和平面邊長,並詳細列舉計算式以計算建物的面積。平面邊長應以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註明的邊長為準,並以公尺為單位。而建物位置圖則應根據經過實地測繪,並由具有開業資格的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符合法規要求並簽證的專業人員進行建物地籍測繪資料的轉繪。圖面上應註明進行轉繪的依據。 參考文件: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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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1 條規定:「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