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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
  2. 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3. 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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