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6條,應對各棟及各層樓房的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分別計算其面積。對於建物面積的計算,應遵循第151條第2項、第158條和第159條的規定。建物面積的單位是平方公尺,小於平方公尺的數字到第2位數,第3位數及更小數四捨五入。 針對本案中提到的計算面積的相關規定,可以參照以下參考資料: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行政院公報,第9624號,修正日期2018年12月19日。 該法規規定了地籍測量所需遵循的程序和規範,包括建物面積的計算等相關內容。該法規的修正日期為2018年12月19日,因此可以使用最新版本的資料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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