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5條,針對建物位置圖的要求有以下兩點:第一,建物位置圖應以地籍圖相同比例尺的謄繪,並標示土地界線、地號、建號、使用執照號碼和鄰近道路名稱。然而,如果建物所在土地過大或過小,則可以按照原圖比例尺做適當的縮放。第二,在公告確定後,建號應填寫在建物位置圖上。 參考資料: 國土測繪資訊網: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民法典-地籍法及解釋裁定 與本條有關之相關法律 測量法令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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