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複丈(包括標示勘查)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建物標示變更登記。其經申請人於複丈時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者,複丈完竣後,登記機關據以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95 條,對於建物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的情況,申請人應在申請複丈時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並附上相關的權利證明文件,同時申請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人在複丈過程中對建物位置進行確認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複丈完成後,登記機關將根據此資料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修正日期:2021-07-26】,內政部 - 台灣地區行政區劃辦理要點【修正日期:2021-06-01】,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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