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96 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建物因改建、增建、分割、合併或部分滅失等申請複丈完成後,登記機關應將變更前後情形,以電腦繪圖方式分別繪製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根據這一條規定,當建物因為改建、增建、分割、合併或部分滅失等情況進行複丈並完成後,登記機關需要以電腦繪圖的方式分別繪製建物位置圖和平面圖,來顯示改變前後的情況。這樣可以清楚地展示建物的變更情形。 2. 已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至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完成測繪並登記之建物,前項複丈,如已明確標示變更位置或範圍且有圖可稽者,得以轉繪方式辦理。 根據這一條規定,如果已經根據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至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的要求完成測繪並登記的建物,在進行前述的複丈時,如果已經明確標示了變更的位置或範圍且有相關的圖可稽查,則可以以轉繪的方式辦理。這樣可以加快複丈的辦理程序,同時確保變更位置或範圍的準確性。 參考資料: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96 條。 [1] "法務部",106 年 8 月 29 日公告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 今日法律資源網,https://www.legal-ref.com.tw/ 範例: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法條規定了建物複丈完成後需要進行電腦繪圖,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使用轉繪方式辦理複丈。舉例如下: - 舉例 1:假設有一座建物在完成複丈後進行了增建,登記機關根據第 296 條的規定,會使用電腦繪圖的方式將增建前後的情形分別繪製在建物位置圖和平面圖上,以顯示增建後的變更情形。 - 舉例 2:另外,如果已經根據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至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的要求完成測繪並登記的建物在進行複丈時已經明確標示了變更的位置或範圍,且有相關的圖可稽查,根據第 296 條的規定,可以以轉繪的方式辦理複丈,避免重複測繪。 注意:這些範例僅是為了說明法條的應用情況,實際情況可能會因特定案件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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