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58條,進行地籍距離測量時,有以下規定: 1. 使用精確度為(含)5 mm+5 ppm的電子測距儀進行測量時,應使用單向觀測,測量目標需進行兩次觀測,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位數,而兩次觀測之差距不得超過十毫米。 2. 使用鋼捲尺進行測距時,應進行來回兩次測量,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位數,而兩次測量之差距不得超過三點二毫米√S(其中S代表距離,以公尺為單位)。然而,在平坦地區,測量誤差不得超過二點五毫米√S;在起伏地區,測量誤差不得超過三點八毫米√S。 參考資料: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https://www.land.moi.gov.tw/NART/00032467/00000183/F.pdf) 範例: 如果使用電子測距儀進行測量,測得兩次觀測結果分別為100.5公尺和100.6公尺,取平均值為100.55公尺,算至毫米位數即為100550毫米。由於兩次觀測之差距只有0.1毫米,小於十毫米的限制,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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