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戶地測量之比例尺如下: 一、二百五十分之一。 二、五百分之一。 三、一千分之一。 四、二千五百分之一。 五、五千分之一。 六、一萬分之一。
- 前項比例尺於特殊繁榮或荒僻地方得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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