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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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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戶地測量之比例尺如下: 一、二百五十分之一。 二、五百分之一。 三、一千分之一。 四、二千五百分之一。 五、五千分之一。 六、一萬分之一。
  2. 2.前項比例尺於特殊繁榮或荒僻地方得增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70條,戶地測量的比例尺包括二百五十分之一、五百分之一、一千分之一、二千五百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和一萬分之一。這些比例尺的選擇取決於測量地點的特殊情況,可能會有增減的情況。這項規定在進行土地測量時提供了不同的比例尺選擇,以確保測量結果的精確性和適用性。 參考資料: 內政部地政司(2021)。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取自 https://www.land.moi.gov.tw/ngis/landcode/land1_2_versio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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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0 條規定:「戶地測量之比例尺如下: 一、二百五十分之一。 二、五百分之一。 三、一千分之一。 四、二千五百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