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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戶地測量之比例尺如下: 一、二百五十分之一。 二、五百分之一。 三、一千分之一。 四、二千五百分之一。 五、五千分之一。 六、一萬分之一。
  2. 前項比例尺於特殊繁榮或荒僻地方得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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