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5條的規定,當共有土地的界址發生爭議時,可以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如果到場指界的共有人無法就界址的認定達成一致,則應由到場的共有人在七天內自行協商並確定界址。如果在期限內未能達成協議,則根據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的規定進行逕行施測。 在此情況下,如果共有土地為公寓大廈的基地且設有管理委員會,則到場指界的通知可以送交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由其轉發給各個土地所有權人。這意味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以協助處理共有土地界址的爭議。 例子可以是:當一棟公寓大廈的基地涉及到共有土地的界址爭議時,管理委員會可以將到場指界的通知轉發給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以協助解決界址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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