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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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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或依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之土地,尚未登記完畢者,權利人得於地籍調查時敘明理由,檢附申請登記收件收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到場指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6條,如果因法律行為或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土地的權利人尚未完成登記,那麼權利人可以在地籍調查時提出申請登記的理由,並提交申請登記收據或其他相關文件,到場指定界址。這表示權利人在地籍測量時有權利提出申請登記的要求,并且可以提交相關文件以證明其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依據。

  • 法律行為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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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6 條規定:「因法律行為或依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之土地,尚未登記完畢者,權利人得於地籍調查時敘明理由,檢附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