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行為或依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之土地,尚未登記完畢者,權利人得於地籍調查時敘明理由,檢附申請登記收件收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到場指界。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6條,如果因法律行為或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土地的權利人尚未完成登記,那麼權利人可以在地籍調查時提出申請登記的理由,並提交申請登記收據或其他相關文件,到場指定界址。這表示權利人在地籍測量時有權利提出申請登記的要求,并且可以提交相關文件以證明其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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