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住所遷移,或其他原因無法通知,或經通知未到場指界者,應在地籍調查表內註明之。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7 條,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或其他原因無法通知,或者經通知後未到場指界,應在地籍調查表內註明這一情況。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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