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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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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其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61條規定,施行前公告徵收的土地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的土地法辦理,不適用現行條例第9條。

Q · 施行前被徵收的土地,現在想收回要用哪部法?

依施行前的土地法辦理,不是條例第9條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61條,凡在本條例(2000年2月2日)施行前就公告徵收的土地,原所有權人申請收回時,其收回要件、申請期限與程序,仍適用施行前的土地法相關規定,而非現行條例第9條。判斷的第一步是確認徵收公告日期落在施行前或施行後,因為新舊法對「未依計畫使用」的認定與申請期限不同,拿錯法條可能讓本來能收回的案件被駁回。

白話解讀

被徵收的土地不是潑出去的水,符合條件能申請收回(買回)。但收回的門檻、期限、程序,新舊法不一樣。這條專門處理一件事:如果你的地是在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就被公告徵收的,那麼你要申請收回,適用的是「施行前的規定」,也就是當年土地法那一套,而不是現在條例第九條的標準。這個區別很實際,因為新舊法對「多久內沒按計畫使用就能收回」「申請期限多長」的規定不同。拿錯尺去量你的案子,可能本來能收回的卻被打回票,或本來過期了卻白忙一場。第一件事永遠是:先確認你的徵收公告落在新法前還是後。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61條為徵收法制的過渡銜接規定:凡在本條例(2000年2月2日)施行前已公告徵收的土地,原所有權人申請收回時,其要件、期限與程序仍適用施行前的土地法相關規定,而非現行條例第9條,藉此維持法律適用的時間界線與相對人的信賴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施行前被徵收的地,現在想收回適用哪部法?

依施行前的規定辦理收回,也就是當年土地法那一套,而不是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內行人提示:新舊法在「未依計畫使用」的認定與申請期限上有差異,第一步先用公告日期定位適用哪部法,拿錯尺量案子是最常見的失敗原因。

Q2舊法收回的條件跟新法差在哪?

主要差在收回事由(如未依徵收計畫使用的認定)與申請期限、起算點。土地法的收回權與條例第九條並不相同。內行人提示:在主張前務必把當年條文逐項對照,別假設新舊法一致,期限算錯整個收回主張就會被判逾期駁回(相關規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土地徵收條例第61條是什麼?

施行前公告徵收的土地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土地法辦理的過渡條款,把舊案的收回權鎖定在當年規定。

Q4什麼叫「施行前之規定」?

指本條例2000年2月2日施行前有效的土地法收回權規定(如第219條),不是現行條例第9條。

Q5收回權是什麼?

被徵收土地未依徵收計畫使用時,原所有權人得於法定期限內按原價買回的權利。

Q6第61條和第60條差在哪?

第60條管施行前已公告未結案的徵收程序,第61條專管施行前徵收土地的「申請收回」適用法。

Q7施行前被徵收的地怎麼申請收回?

確認公告日期在施行前 → 查土地法收回要件與期限 → 蒐集未依計畫使用證據 → 向地政主管機關書面申請。

Q8怎麼判斷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以徵收公告日期為準,2000年2月2日施行前走土地法,施行後走條例第9條。

Q9申請收回的期限怎麼算?

依施行前土地法計算起算點與申請期間,與條例第9條不同,務必查當年條文。

Q10要怎麼證明土地未依計畫使用?

蒐集土地閒置、變更使用或未依徵收目的使用的事證,如現況照片、地籍與使用紀錄。

Q11土地法收回 vs 條例第9條收回哪個有利?

沒有絕對有利,取決於公告日期。本條強制施行前案件用土地法,無從選擇,重點是別用錯。

Q12第61條 vs 第60條差在哪?

第60條是徵收程序的過渡,第61條是收回申請的過渡,兩者處理不同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施行前(土地法)施行後(本條例第9條)
適用法源土地法第219條等收回權規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適用對象2000-02-02施行前公告徵收的土地施行後公告徵收的土地
收回事由認定依當年土地法對未依計畫使用的認定依條例第9條列舉事由
申請期限與起算點依土地法規定計算,與新法不同依條例第9條規定

施行前(土地法)

適用法源
土地法第219條等收回權規定
適用對象
2000-02-02施行前公告徵收的土地
收回事由認定
依當年土地法對未依計畫使用的認定
申請期限與起算點
依土地法規定計算,與新法不同

施行後(本條例第9條)

適用法源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適用對象
施行後公告徵收的土地
收回事由認定
依條例第9條列舉事由
申請期限與起算點
依條例第9條規定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其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其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九條規定,以杜紛擾。

  • 徵收名詞
(0890113 制定)

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其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九條規定,以杜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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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61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其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