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其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61條規定,施行前公告徵收的土地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的土地法辦理,不適用現行條例第9條。
Q · 施行前被徵收的土地,現在想收回要用哪部法?
依施行前的土地法辦理,不是條例第9條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61條,凡在本條例(2000年2月2日)施行前就公告徵收的土地,原所有權人申請收回時,其收回要件、申請期限與程序,仍適用施行前的土地法相關規定,而非現行條例第9條。判斷的第一步是確認徵收公告日期落在施行前或施行後,因為新舊法對「未依計畫使用」的認定與申請期限不同,拿錯法條可能讓本來能收回的案件被駁回。
被徵收的土地不是潑出去的水,符合條件能申請收回(買回)。但收回的門檻、期限、程序,新舊法不一樣。這條專門處理一件事:如果你的地是在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就被公告徵收的,那麼你要申請收回,適用的是「施行前的規定」,也就是當年土地法那一套,而不是現在條例第九條的標準。這個區別很實際,因為新舊法對「多久內沒按計畫使用就能收回」「申請期限多長」的規定不同。拿錯尺去量你的案子,可能本來能收回的卻被打回票,或本來過期了卻白忙一場。第一件事永遠是:先確認你的徵收公告落在新法前還是後。
土地徵收條例第61條為徵收法制的過渡銜接規定:凡在本條例(2000年2月2日)施行前已公告徵收的土地,原所有權人申請收回時,其要件、期限與程序仍適用施行前的土地法相關規定,而非現行條例第9條,藉此維持法律適用的時間界線與相對人的信賴保護。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施行前的規定辦理收回,也就是當年土地法那一套,而不是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內行人提示:新舊法在「未依計畫使用」的認定與申請期限上有差異,第一步先用公告日期定位適用哪部法,拿錯尺量案子是最常見的失敗原因。
主要差在收回事由(如未依徵收計畫使用的認定)與申請期限、起算點。土地法的收回權與條例第九條並不相同。內行人提示:在主張前務必把當年條文逐項對照,別假設新舊法一致,期限算錯整個收回主張就會被判逾期駁回(相關規定請以現行法為準)。
施行前公告徵收的土地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土地法辦理的過渡條款,把舊案的收回權鎖定在當年規定。
指本條例2000年2月2日施行前有效的土地法收回權規定(如第219條),不是現行條例第9條。
被徵收土地未依徵收計畫使用時,原所有權人得於法定期限內按原價買回的權利。
第60條管施行前已公告未結案的徵收程序,第61條專管施行前徵收土地的「申請收回」適用法。
確認公告日期在施行前 → 查土地法收回要件與期限 → 蒐集未依計畫使用證據 → 向地政主管機關書面申請。
以徵收公告日期為準,2000年2月2日施行前走土地法,施行後走條例第9條。
依施行前土地法計算起算點與申請期間,與條例第9條不同,務必查當年條文。
蒐集土地閒置、變更使用或未依徵收目的使用的事證,如現況照片、地籍與使用紀錄。
沒有絕對有利,取決於公告日期。本條強制施行前案件用土地法,無從選擇,重點是別用錯。
第60條是徵收程序的過渡,第61條是收回申請的過渡,兩者處理不同階段。
| 比較項目 | 施行前(土地法) | 施行後(本條例第9條) |
|---|---|---|
| 適用法源 | 土地法第219條等收回權規定 |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
| 適用對象 | 2000-02-02施行前公告徵收的土地 | 施行後公告徵收的土地 |
| 收回事由認定 | 依當年土地法對未依計畫使用的認定 | 依條例第9條列舉事由 |
| 申請期限與起算點 | 依土地法規定計算,與新法不同 | 依條例第9條規定 |
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其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其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九條規定,以杜紛擾。
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其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九條規定,以杜紛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