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 62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施行細則,補充徵收程序操作細節,施行細則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Q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是誰訂的?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本條授權訂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62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土地徵收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徵收實務中的公告期計算、補償費發放程序、申請文件格式等操作細節,母法多半只寫原則,真正的執行依據放在內政部訂的施行細則裡,查徵收程序時母法與施行細則要對著看。
法律條文常常只給骨架,肉長在哪?這條告訴你:土地徵收條例的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這不是一句官腔,它的意思是,很多徵收實務裡真正卡住你的細節,公告怎麼算、補償怎麼發、文件怎麼備,母法不寫,全寫在施行細則裡。對一般人來說,這條的價值在於提醒你:當你查徵收程序卻在條例裡找不到答案時,下一個該翻的不是別部法律,而是同一部法的施行細則。內行人辦徵收案,母法和細則永遠對著看。
土地徵收條例第 62 條為授權條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本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屬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母法,僅能在母法授權範圍內補充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逾越授權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限制。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土地徵收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依本條(第六十二條)授權發布施行細則。要查徵收的細部操作,公告計算、補償發給、文件格式等,先翻施行細則,那裡才是實務真正運作的依據,母法多半只寫原則。
不一樣。施行細則是行政機關發布的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母法,不得逾越或牴觸母法的授權範圍,逾越部分無效。如果機關拿某條細則規定要求你,而該規定明顯超出母法授權,可以主張它違反法律保留、請求不予適用。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土地徵收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依第 62 條授權發布施行細則。
由行政機關依母法授權訂定、補充法律操作細節的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母法。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由其依第 62 條訂定施行細則。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細則不得逾越。
先讀母法土地徵收條例原則 → 再翻內政部訂的施行細則對應條號 → 核對是否在授權範圍內。
比對母法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細則若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限制即屬逾越無效。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主管),或內政部地政相關公告。
可主張該規定違反法律保留、逾越母法授權,請求行政機關或法院不予適用。
母法由立法院制定、寫原則、屬法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訂定、寫細節、屬法規命令位階較低。
施行細則是對外發生效力的法規命令;函釋是機關內部見解,僅供解釋適用、不創設權義。
| 比較項目 | 土地徵收條例(母法) | 施行細則 |
|---|---|---|
| 制定者 | 立法院 |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
| 法位階 | 法律 | 法規命令 |
| 內容性質 | 原則、權利義務框架 | 技術性、操作性細節 |
| 逾越效果 | — | 逾越母法授權部分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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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訂定機關。
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訂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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