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63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其中民國100年修正之第30條市價補償施行日期,另由行政院定之。
Q · 土地被徵收,拿市價補償還是公告現值?
看徵收公告日落在市價補償生效日前後而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63條第二項,民國100年修正的第30條市價補償,其施行日期不是法律一公布就生效,而是由行政院另行指定。因此被徵收人適用市價補償還是舊的公告土地現值,取決於該次徵收的公告日落在行政院指定的生效日之前還是之後,同一塊地差一天可能差一倍補償金。
法條最後一條通常是「自公布日施行」這種沒人看的句子,多數人直接跳過。但這條的第二項不一樣:它把整部條例裡最重要的一次補償革命,藏在一句不起眼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裡。民國100年修正的第三十條,把徵收補償從「公告土地現值」(政府每年公告、長期低於行情的數字)改成「市價」(真正的市場行情)。差別可能是同一塊地賠你三百萬還是賠你六百萬。但第二項說:這個市價補償什麼時候開始算,不是法律一公布就生效,而是由行政院另外擇日。也就是說,你的土地被徵收時適用哪一套補償標準,取決於徵收公告日是落在這個行政院指定的生效日之前還是之後。同一塊地,差一天,補償金可能差一倍。
土地徵收條例第63條為全條例的施行日期附則:第一項定全條例自公布日施行,第二項則將民國100年修正之第30條(市價補償)的施行日期單獨切出,授權行政院另定。此設計使市價補償的適用產生一條以徵收公告日為基準的時間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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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立法者刻意把第三十條的市價補償切出來緩衝。市價補償要先建立查估制度、訓練估價人員、訂出查估辦法,不可能法律一公布隔天就上路,所以這條第二項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給行政機關準備時間。凡看到「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幾乎都代表這條文背後牽涉複雜配套,值得多查一眼它哪天才真正生效。
看你那次徵收的徵收公告日,再對照市價補償(第三十條)經行政院指定的施行日。公告日在施行日之後的原則適用市價補償,之前的適用舊的公告土地現值,差距可能很大。徵收公告日和你收到通知的日期不一定相同,務必調原始徵收公告文件確認,這個日期是所有補償爭議的起算原點。
全條例的施行日期附則,並把第30條市價補償的生效日單獨授權行政院另定。
公告現值是政府每年公告、長期低於行情的數字;市價反映真實成交,兩者差距可達一倍。
法律不在公布當天生效,而授權行政院另擇日上路,多因背後需建立配套制度。
市價查估需先建估價制度、訓練人員、訂查估辦法,故給行政機關緩衝期。
調出徵收公告日,對照第30條市價補償施行日,公告在後適用市價、在前適用公告現值。
向地政機關調閱原始徵收公告文件,以公告文件日期為準,非收到通知日。
依第22條於公告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主張適用法規錯誤。
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以市場行情查估,取代舊制公告土地現值。
市價補償通常較高且貼近行情,公告現值偏低,但能否適用要看徵收公告日時點。
差在徵收公告日是否在市價補償施行日之後,後者才適用市價新制。
| 比較項目 | 市價補償(新制·第30條) | 公告土地現值(舊制) |
|---|---|---|
| 補償基準 | 依市場行情查估 | 政府每年公告值,常低於行情 |
| 適用時點 | 徵收公告日在行政院指定施行日之後 | 徵收公告日在施行日之前 |
| 金額落差 | 貼近實際市值 | 可能僅新制之半 |
| 查估依據 |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公告土地現值表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三十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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