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徵收但尚未辦竣結案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其公告徵收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繼續辦理結案。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60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徵收但尚未辦竣結案者,原則上依公告徵收時所依據之法律繼續辦理結案,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
Q · 幾十年前公告的徵收還沒結案,現在到底用新法還是舊法?
原則依公告徵收當年的舊法結案,不是現行條例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60條,凡在本條例(2000年)施行前已公告徵收、但程序尚未辦竣結案的案件,除本條例另有明文規定外,應回到「公告徵收當時所依據的法律」繼續辦理結案。意思是補償標準與程序要件可能仍停留在當年的土地法等舊規定,不會自動換成新條例。第一步永遠是查出公告日期,把案子定位在哪部法之下。
法律改朝換代時,最尷尬的是那些卡在中間、辦到一半的案子。一筆土地在土地徵收條例上路前就公告徵收了,但程序拖著沒結案,這時候到底用新法還是舊法?這條給了答案:原則上回去用「公告徵收當時所依據的法律」繼續辦完。意思是,補償標準、程序要件,可能還停在當年的土地法老規矩,不會自動套用新條例對你比較有利或不利的規定,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對被卡住的老地主來說,搞清楚自己的案子適用哪部法,是爭補償、談條件的第一步,用錯法律基礎,你連門都進不去。
土地徵收條例第60條為時際法(過渡條款)性質之規範,處理在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徵收、卻尚未辦竣結案之案件其法律適用問題。其原則為「依公告徵收時所依據之法律繼續辦理結案」,例外則為「本條例另有規定」,藉此在法律安定性與個案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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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依公告徵收時所依據的法律繼續辦理結案,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也就是說,補償與程序可能仍適用當年的土地法等舊規定。內行人提示:第一步永遠是查出公告日期,先把案子定位在哪部法之下,再去談補償與救濟,順序錯了全盤皆亂。
原則不行,本條把結案綁在公告當時的法律。只有在土地徵收條例就特定事項另設過渡或適用規定時,才可能適用新法。內行人提示:例外往往散在條例各附則條文裡,值得逐條比對,找出哪些事項新法明文延伸適用到舊案,那才是你能爭取的空間。
是時際過渡條款,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但尚未辦竣結案的徵收,依公告徵收當時所依據的法律繼續辦理結案。
徵收雖已公告,但補償發給、權利移轉或整體結案程序尚未全部完成,案件仍處於未終結狀態。
指條例附則或各章另設的過渡、適用明文,這些事項才例外改用新條例,須逐條比對才能找到。
規範新舊法交替時,特定法律關係應適用哪部法律的規則,第60條即徵收領域的時際法。
調閱公告徵收公文確認公告日期,落在2000年2月本條例施行前者,回頭適用當年的土地法等規定。
先鎖定適用的舊法,再依當年條文逐項比對補償項目與計算標準,而非套用現行條例的新制。
依公告當時法律及一般救濟規定,向主管機關陳情,或循訴願、行政訴訟途徑請求作成結案處分。
以正式公告徵收公文上的公告日期為準,比對本條例施行日(2000年2月4日生效)即可判定。
第60條管未結案徵收的『結案法律適用』,第61條管施行前徵收的『收回申請法律適用』,客體不同。
不受。第60條只處理尚未辦竣結案的案件,已終結的徵收法律關係已穩定,不在本條範圍。
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徵收但尚未辦竣結案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其公告徵收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繼續辦理結案。
立法理由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徵收而尚未辦竣結案者,除部分繼承人得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按其應繼分領取徵收補償費、尚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辦理等情形外,仍應依其公告徵收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繼續辦理結案以免發生法律適用之困擾。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徵收而尚未辦竣結案者,除部分繼承人得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按其應繼分領取徵收補償費、尚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辦理等情形外,仍應依其公告徵收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繼續辦理結案以免發生法律適用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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