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主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 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紀錄。 四、提議及決議事項。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9條的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當向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和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報告以下事項: 1. 會員名冊及會員的入會和出會情況: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會員的名冊,並且報告新入會或離會的會員情況。 2. 理事和監事的選舉情況及當選人姓名: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需要報告理事和監事的選舉情況,包括當選的人的姓名。 3.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開會的紀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需要報告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開會情況和相關紀錄。 4. 提議和決議事項: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需要報告提議和決議的事項。 舉例來說,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今年新增三位會員,姓名分別為張三、李四、王五,並且報告了去年理事和監事選舉的結果,當選的理事為陳大和林小,當選的監事為劉六和趙七。此外,公會還向主管機關報告了今年舉行的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紀錄,包括討論的議題和決議的結果。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主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 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紀錄。 四、提議及決議事項。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係由不動產估價師所組成,設有理、監事會負責實際業務,故其會員名冊、會員入會、出會、理事、監事選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開會等事項,規定應報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所在地主管機關,以利管理。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係由不動產估價師所組成,設有理、監事會負責實際業務,故其會員名冊、會員入會、出會、理事、監事選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開會等事項,規定應報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所在地主管機關,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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