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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地政士考試及格,包括本法施行前考試院依法規劃,並於本法施行後舉辦之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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