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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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地政士考試及格,包括本法施行前考試院依法規劃,並於本法施行後舉辦之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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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2條,地政士考試及格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於地政士法施行前由考試院依法計畫舉辦的考試,以及二是於地政士法施行後於九十一年透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辦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合格者。換句話說,地政士法施行後執業者按照該法相應的條件須通過此兩種考試或檢覈才能符合地政士考試及格的要求。 參考資料: - 地政士法(中華民國法務部)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執業基準(中華民國內政部)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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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