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2.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