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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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 2.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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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是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的。選派的代表人數是根據全國聯合會章程的規定。這些代表不限於各公會的理事和監事。例如,某個直轄市公會可以從該市中的不同組織和協會中選派代表來參加全國聯合會的會議。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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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