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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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如下: 1. 領有開業執照的地政士在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後才能執業。然而,如果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加入,則不受此限制。 例子:如果一位地政士在台北市開業,他必須加入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才能執業。但是如果他是在靠近的桃園縣開業,並且根據地政士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加入,則可以不受限制地執業。 2. 根據地政士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的地政士,在其開業的直轄市或縣(市)成立地政士公會後,應加入該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並退出原先加入的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 例子:如果一位地政士在新竹市開業,並根據地政士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加入桃園縣地政士公會,但是在之後新竹市成立了地政士公會,他就應該退出原先加入的桃園縣地政士公會,並加入新竹市地政士公會。 參考資料: -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40077 - 地政士法第三十一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43
- 第三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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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