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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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地政士公會的名稱應以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的行政區域名稱為冠。這條規定確保了地政士公會的命名與其所屬地區的相關性。 此外,根據法規第2款,地政士法施行之前已經成立且符合地政士法第30條規定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可以向主管該民間團體的機關申請更名。一旦更名完成,公會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期限內提交章程、會員名冊和職員簡歷冊供機關查閱,並副知所在地的主管機關。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公會的更名過程符合法律規定並得到相應的監督。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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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