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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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保存年限,自地政士將受託案件向相關機關申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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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該條規定地政士將受託案件向相關機關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保存年限。具體的案例範例或解釋,我目前沒有相關資料。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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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