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25條,地政士法第43條第2項規定的懲戒處分累計規定,適用於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的懲戒處分。意思是,在計算違規次數時,如果一位地政士在不同的直轄市或縣(市)都有被處分的情況,這些處分將會被累計計算。相關的範例資料可能需要參考地政士法及該法的相關修正或解釋性文件,以了解具體的適用情況和懲戒累計的實際運作方式。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