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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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5條,當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時,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地政士證書。申請時需要準備申請書、原證書(如有)以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作為備件。 根據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範例:如果某地政士證書因意外事故而遺失了,該地政士可以提出申請書、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以及向中央主管機關說明原證書遭遺失的情況,並請求補發地政士證書。這樣,該地政士就可以繼續執行相關的業務。
- 本證名詞
- 業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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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