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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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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七條
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
代理人
證書及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駁回
申請時,應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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