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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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取得開業執照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根據這個條文,申請人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交自己的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以及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此外,申請人還需要提供最近一年內的二吋半身照片兩張。如果申請被駁回,主管機關應該將第2款至第4款的文件退還給申請人。
- 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準用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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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