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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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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開執照,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五、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2. 2.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3.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申請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原繳送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取得開業執照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根據這個條文,申請人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交自己的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以及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此外,申請人還需要提供最近一年內的二吋半身照片兩張。如果申請被駁回,主管機關應該將第2款至第4款的文件退還給申請人。

  • 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準用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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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