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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2.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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