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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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政士紙本開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下列文件,向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 2.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開業執照,以原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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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如果地政士開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污損,可以向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申請時需要準備申請書、原執照(若污損)、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本人最近一年內的二吋半身照片兩張。補發或換發的開業執照的有效期限與原開業執照相同。 參考資料: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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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