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記事項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依其結果辦理登記。
地籍清理條例第10條規定,在登記申請的事項公告期滿且沒有人提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後,應立即根據結果辦理登記。這表示當申請登記的事項在公告期滿後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或經調處或法院確認後,登記機關應立即將該事項辦理登記。這保證了在公告期滿後沒有異議的情況下,登記機關不能無故延遲或拖延辦理登記。
申請登記事項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依其結果辦理登記。
立法理由辦理登記之時機。
辦理登記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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