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資料中的描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2.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自公布後的六個月開始生效,這表示從條例公布之日算起的六個月後才會開始實施這項法規。 2. 根據第二項,條例的修正條文於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但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的生效日期將由行政院訂定。這表示修正條文的大部分內容立即生效,但部分條款的生效日期將另行公告。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供更多關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6條的內容。因此,除了上述解釋外,我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和範例。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定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定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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