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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都市計畫法66更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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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定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66條規定,都更地區劃定與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均應依細部計畫程序辦理,含公開展覽與陳述意見機制。

Q · 都更計畫公告後,我還有時間反對嗎?

有,公告展覽至少30天,期間可提書面意見

依都市計畫法第66條,更新地區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都要走細部計畫程序,而細部計畫依同法第19條須公開展覽至少30天,期間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提書面意見,主辦機關必須處理。錯過這30天,對公布後的計畫不服,只剩從計畫公布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一途。

白話解讀

如果更新計畫是一場手術,那這條就是「手術前的同意書程序」。它規定都更地區的劃定和計畫的擬定、變更、公告,全部要走「細部計畫」的程序。為什麼這件事對你重要?因為「細部計畫」的程序是有公開展覽、有人民陳述意見機會的(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換句話說,政府不能私下決定要拆你家然後直接公告生效,他必須把計畫公開展示至少 30 天,讓你有時間看、有時間反對、有時間找專業人士幫你看。很多人聽到「都更」第一反應是恐慌,其實這條給了你一個重要的緩衝期。問題是大部分人不知道這個程序存在,等到收到拆遷通知才知道有事,那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66條為都市更新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均須準用細部計畫之程序辦理。其核心效果是讓都更計畫強制進入公開展覽及人民陳述意見的法定流程,確立都市更新「政府主導但程序透明」的正當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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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都更計畫公告後我有多久時間可以反應?

公告期間至少30天(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的細部計畫程序),這段期間你可以提書面意見。期間結束計畫公布後,如果你不服,從計畫公布的次日起算還有30天可以提訴願。兩個30天是不同的時間軸,公告期是程序中的意見表達,訴願期是對結果的正式挑戰,不要混為一談。

Q2我只是租客不是屋主,能反對都更嗎?

可以。利害關係人不限於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凡是計畫實施會影響其權益的人都可以陳述意見。租客的營業、居住直接受到影響,當然是利害關係人。意見書中明確表明身分和受影響的具體事項,比泛泛反對有力得多。

Q3都市計畫法第6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都更地區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都要依細部計畫程序辦理,藉此內建公開展覽與陳述意見機制。

Q4細部計畫程序是什麼?

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計畫送審前須在當地公開展覽至少30天並聽取人民陳述意見的法定流程。

Q5什麼是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

指主管機關依第63條認定窳陋或髒亂地區後,正式框定都市更新範圍的行政行為,此劃定即受第66條程序拘束。

Q6公開展覽和陳述意見差在哪?

公開展覽是把計畫公開陳列供閱覽的狀態,陳述意見是利害關係人在展覽期內提出書面意見的權利,兩者一體兩面。

Q7都更計畫公告後怎麼提意見?

記下公告日 → 申請閱覽計畫圖說 → 30天展覽期內提書面意見並載明身分與受影響事項 → 主辦機關須一併回應。

Q8都更程序的法定時間怎麼算?

公告展覽至少30天為意見表達期;計畫公布後不服,自公布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兩段30天時間軸不同。

Q9對都更計畫不服要花多少成本?

展覽期提書面意見免費;訴願免裁判費但建議委任律師審查程序瑕疵,行政訴訟另計裁判費與律師費。

Q10怎麼證明公告程序有瑕疵?

蒐集公告張貼位置照片、展覽起迄日期、官網公告截圖,比對是否滿足30天與公開明確要件,作為訴願攻擊點。

Q11都市計畫法 vs 都市更新條例哪個管都更程序?

都市計畫法第66條是基礎程序,都市更新條例是特別法,細緻化權利變換與同意比例,實務多兩法併用。

Q12公告展覽期 vs 訴願期差在哪?

展覽期是程序中的意見表達(公告日起30天),訴願期是對公布結果的正式挑戰(公布次日起30日),不可混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律依據起算點期間性質
公告展覽期都市計畫法第19、66條公告日起算至少30天程序中的意見表達
訴願期訴願法第14條計畫公布次日起算30日對結果的正式挑戰

法律依據

公告展覽期
都市計畫法第19、66條
訴願期
訴願法第14條

起算點

公告展覽期
公告日起算
訴願期
計畫公布次日起算

期間

公告展覽期
至少30天
訴願期
30日

性質

公告展覽期
程序中的意見表達
訴願期
對結果的正式挑戰

立法沿革 2

(0530821 全文修正)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0620828 全文修正)

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劃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定程序辦理。

  • 核與名詞
(0530821 全文修正)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0620828 全文修正)

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劃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定程序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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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66 條規定:「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定程序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