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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都市計畫法 第 66 條(更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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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定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66條規定,都更地區劃定與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均應依細部計畫程序辦理,含公開展覽與陳述意見機制。

Q · 都更計畫公告後,我還有時間反對嗎?

有,公告展覽至少30天,期間可提書面意見

依都市計畫法第66條,更新地區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都要走細部計畫程序,而細部計畫依同法第19條須公開展覽至少30天,期間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提書面意見,主辦機關必須處理。錯過這30天,對公布後的計畫不服,只剩從計畫公布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一途。

深度解讀

如果更新計畫是一場手術,那這條就是「手術前的同意書程序」。它規定都更地區的劃定和計畫的擬定、變更、公告,全部要走「細部計畫」的程序。為什麼這件事對你重要?因為「細部計畫」的程序是有公開展覽、有人民陳述意見機會的(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換句話說,政府不能私下決定要拆你家然後直接公告生效,他必須把計畫公開展示至少 30 天,讓你有時間看、有時間反對、有時間找專業人士幫你看。很多人聽到「都更」第一反應是恐慌,其實這條給了你一個重要的緩衝期。問題是大部分人不知道這個程序存在,等到收到拆遷通知才知道有事,那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與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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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都市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66 條規定:「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定程序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