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規定,都市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中央內政部僅負責核定。
Q · 都更案要陳情或訴願,第一個該找哪個機關?
找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不是內政部
依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都市更新計畫的主辦機關是當地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由最了解在地狀況的地方機關負責執行;中央的內政部僅負責核定,不負責執行。因此民眾的陳情、訴願、行政訴訟對象,原則上是地方主管機關而非中央。找錯機關層級,程序可能因此被駁回,白白消耗法定期間。
都更案發生爭議時,第一個要問的問題往往不是「誰決定的?」而是「找誰申訴?」這條給出明確答案:辦更新計畫的是「當地」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什麼這個分權設計重要?因為都市更新的細節(哪條街該整建、哪個社區該重建)必須由最了解當地的機關來辦。內政部不會知道你家巷口的排水有多糟,你家所在的縣市政府才知道。對你來說,這條代表的是:你的陳情、訴願、訴訟對象,不是中央政府,是你戶籍所在地的市政府或公所。找錯機關,你的程序就會被駁回,時效白白浪費。
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為都市更新的組織性規範,明定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確立都市更新屬地方治理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擔任主辦機關的權責分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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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規定,主辦機關是你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務上大部分都更案由縣市政府的都市發展局或建設局承辦。你可以直接致電當地都發局詢問該更新計畫由哪個科辦理,並取得承辦人姓名與分機,後續溝通一律留書面副本。
可以。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但內政部對地方都更案是核定角色而非執行角色,通常會請地方說明而不直接介入。更有效的路徑是訴願、行政訴訟,或向監察院檢舉,監察院調查權獨立於行政體系,對地方公務員的監督效力較強。
依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是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內政部僅負責核定。
規範都市更新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的組織性條文,確立都更屬地方治理事項。
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都更案中即實際核定或處分的地方機關,決定訴願受理機關層級。
辦理(執行)在地方政府或公所,核定(把關)在中央內政部,兩者權責不同。
先確認標的所在地層級 → 洽當地都發局或建設局 → 取得承辦科室與姓名 → 書面提出留副本。
釐清原處分由市府或公所作成 → 據此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提訴願 → 30 天內提出。
可循訴願、行政訴訟,或向監察院檢舉地方公務員失職,並找地方民代施壓。
致電戶籍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詢問該更新計畫由哪個科辦理並記下分機。
找地方有效。執行權在地方,向中央反映通常被轉回地方,多繞一圈延誤兩三個月。
兩者都是法定辦理機關,視縣市授權狀況而定,部分案由公所主辦、部分由縣市政府主辦。
| 比較面向 | central_moi | local_gov |
|---|---|---|
| 角色 | 核定(蓋章把關) | 執行(主辦更新計畫) |
| 法定依據 | 都市計畫法核定相關條文 | 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 |
| 陳情/訴願對象 | 通常為上級受理機關 | 原處分機關(地方) |
| 對在地細節掌握 | 低 | 高 |
| 民眾接觸效率 | 需轉地方,較慢 | 直接受理,較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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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上級政府及內政部備查。
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並得由省政府或其專設之機構代為辦理之。
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或其專設機構代為辦理更新計畫之規定。
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上級政府及內政部備查。
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並得由省政府或其專設之機構代為辦理之。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或其專設機構代為辦理更新計畫之規定。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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