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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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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規定,都市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中央內政部僅負責核定。

Q · 都更案要陳情或訴願,第一個該找哪個機關?

找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不是內政部

依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都市更新計畫的主辦機關是當地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由最了解在地狀況的地方機關負責執行;中央的內政部僅負責核定,不負責執行。因此民眾的陳情、訴願、行政訴訟對象,原則上是地方主管機關而非中央。找錯機關層級,程序可能因此被駁回,白白消耗法定期間。

白話解讀

都更案發生爭議時,第一個要問的問題往往不是「誰決定的?」而是「找誰申訴?」這條給出明確答案:辦更新計畫的是「當地」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什麼這個分權設計重要?因為都市更新的細節(哪條街該整建、哪個社區該重建)必須由最了解當地的機關來辦。內政部不會知道你家巷口的排水有多糟,你家所在的縣市政府才知道。對你來說,這條代表的是:你的陳情、訴願、訴訟對象,不是中央政府,是你戶籍所在地的市政府或公所。找錯機關,你的程序就會被駁回,時效白白浪費。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為都市更新的組織性規範,明定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確立都市更新屬地方治理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擔任主辦機關的權責分配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房子要被都更,第一個要找誰?

依本條規定,主辦機關是你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務上大部分都更案由縣市政府的都市發展局或建設局承辦。你可以直接致電當地都發局詢問該更新計畫由哪個科辦理,並取得承辦人姓名與分機,後續溝通一律留書面副本。

Q2如果地方政府不處理我的陳情,可以找上級嗎?

可以。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但內政部對地方都更案是核定角色而非執行角色,通常會請地方說明而不直接介入。更有效的路徑是訴願、行政訴訟,或向監察院檢舉,監察院調查權獨立於行政體系,對地方公務員的監督效力較強。

Q3都更主辦機關是誰?

依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是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內政部僅負責核定。

Q4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是什麼?

規範都市更新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的組織性條文,確立都更屬地方治理事項。

Q5什麼叫原處分機關?

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都更案中即實際核定或處分的地方機關,決定訴願受理機關層級。

Q6辦理機關和核定機關差在哪?

辦理(執行)在地方政府或公所,核定(把關)在中央內政部,兩者權責不同。

Q7都更陳情怎麼找對機關?

先確認標的所在地層級 → 洽當地都發局或建設局 → 取得承辦科室與姓名 → 書面提出留副本。

Q8都更案怎麼提訴願?

釐清原處分由市府或公所作成 → 據此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提訴願 → 30 天內提出。

Q9地方政府不處理怎麼辦?

可循訴願、行政訴訟,或向監察院檢舉地方公務員失職,並找地方民代施壓。

Q10怎麼查自家都更案承辦科室?

致電戶籍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詢問該更新計畫由哪個科辦理並記下分機。

Q11都更找中央 vs 找地方哪個有效?

找地方有效。執行權在地方,向中央反映通常被轉回地方,多繞一圈延誤兩三個月。

Q12縣市政府 vs 鄉鎮市公所誰主辦?

兩者都是法定辦理機關,視縣市授權狀況而定,部分案由公所主辦、部分由縣市政府主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entral_moilocal_gov
角色核定(蓋章把關)執行(主辦更新計畫)
法定依據都市計畫法核定相關條文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
陳情/訴願對象通常為上級受理機關原處分機關(地方)
對在地細節掌握
民眾接觸效率需轉地方,較慢直接受理,較快

central_moi

角色
核定(蓋章把關)
法定依據
都市計畫法核定相關條文
陳情/訴願對象
通常為上級受理機關
對在地細節掌握
民眾接觸效率
需轉地方,較慢

local_gov

角色
執行(主辦更新計畫)
法定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
陳情/訴願對象
原處分機關(地方)
對在地細節掌握
民眾接觸效率
直接受理,較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都市再開発法(市町村・都道府県等を施行者とする規定)
韓國도시 및 주거환경정비법(정비사업 시행 주체로서 지방자치단체)
中國城市更新(地方政府主導,各地城市更新條例)
德國BauGB §§ 136 ff.(städtebauliche Sanierungsmaßnahmen durch die Gemeind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530821 全文修正)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上級政府及內政部備查。

(0620828 全文修正)

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並得由省政府或其專設之機構代為辦理之。

(0911119 修正)

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或其專設機構代為辦理更新計畫之規定。

(1100504 修正)

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30821 全文修正)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上級政府及內政部備查。

(0620828 全文修正)

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並得由省政府或其專設之機構代為辦理之。

(0911119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或其專設機構代為辦理更新計畫之規定。

(1100504 修正)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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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規定:「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