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68 條(土地及地上物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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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68 條授權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時,得對更新地區內土地及地上物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
Q · 都更時政府可以徵收我家土地嗎?我能拒絕嗎?
可以徵收,不能拒絕,但能挑戰程序與補償
依都市計畫法第 68 條,辦理更新計畫時,政府對更新地區內的土地與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徵收是國家強制取得,地主無法以「不願意賣」拒絕;但徵收須符合公益必要性、必要範圍與合理補償,地主的施力點在程序合法性與補償金額,而非徵收本身能否成立。實質要件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
深度解讀
這條短短一行,但對你的影響可能比這部法律裡任何一條都大。它的意思是:政府辦都更時,如果需要你的土地或你的房子,可以依法徵收。徵收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就算你一萬個不願意賣,國家也可以強制把你的土地拿走,付你補償金。這跟一般的市場買賣完全不同。一般買賣你可以拒絕,徵收你不能。本條同時提到「區段徵收」,這是更進階的版本:政府把整片區域徵收下來重新規劃,地主可以選擇拿補償金走人或拿「抵價地」(重劃後的小塊土地)留下。聽起來政府權力很大?確實。但這個權力受到層層程序限制:公益必要性、必要範圍、合理補償,缺一不可。你的攻擊點不在「能不能徵收」(法律允許),而在「程序對不對、補償合不合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地上物名詞
- 徵收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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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