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68 條授權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時,得對更新地區內土地及地上物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
Q · 都更時政府可以徵收我家土地嗎?我能拒絕嗎?
可以徵收,不能拒絕,但能挑戰程序與補償
依都市計畫法第 68 條,辦理更新計畫時,政府對更新地區內的土地與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徵收是國家強制取得,地主無法以「不願意賣」拒絕;但徵收須符合公益必要性、必要範圍與合理補償,地主的施力點在程序合法性與補償金額,而非徵收本身能否成立。實質要件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
這條短短一行,但對你的影響可能比這部法律裡任何一條都大。它的意思是:政府辦都更時,如果需要你的土地或你的房子,可以依法徵收。徵收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就算你一萬個不願意賣,國家也可以強制把你的土地拿走,付你補償金。這跟一般的市場買賣完全不同。一般買賣你可以拒絕,徵收你不能。本條同時提到「區段徵收」,這是更進階的版本:政府把整片區域徵收下來重新規劃,地主可以選擇拿補償金走人或拿「抵價地」(重劃後的小塊土地)留下。聽起來政府權力很大?確實。但這個權力受到層層程序限制:公益必要性、必要範圍、合理補償,缺一不可。你的攻擊點不在「能不能徵收」(法律允許),而在「程序對不對、補償合不合理」。
都市計畫法第 68 條為都市更新徵收之法源條文,授權主辦機關於辦理更新計畫時,得對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其徵收要件、程序及補償標準,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定之。
可以。都市計畫法第 68 條授權辦理更新計畫時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地主不能拒絕徵收本身,但可挑戰程序與補償。
區段徵收下地主可選擇領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重劃後可建築用地,通常為原地價值的 40%-50%)。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收到補償通知 30 日內可提出異議要求重新查估。
都市更新徵收的法源條文,授權辦理更新計畫時對土地及地上物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
一般徵收只取特定土地;區段徵收將整片區域徵收後重新規劃,地主可選現金或抵價地。
區段徵收中以原地價值換取重劃後可建築用地,通常為原土地價值的 40%-50%。
第 68 條是都更得徵收的法源指針,要件、程序與補償標準都在土地徵收條例。
收公告記下日期,閱覽徵收計畫書,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於 30 日內提書面異議。
依市價查估補償地價,地上物另估,加計遷移費等;不服可要求重新查估。
30 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全程可達一至兩年。
比對徵收計畫書的興辦事業範圍與實際使用,主張超出必要範圍違反比例原則。
本條為政府主導都更的徵收法源;民間都更走都市更新條例的權利變換,原則不徵收。
| 比較面向 | 現金補償 | 抵價地 |
|---|---|---|
| 取得方式 | 領取補償金後遷離 | 申請重劃後可建築用地留在原區 |
| 比例 | 依市價查估全額補償地價 | 約原土地價值的 40%-50% |
| 適合對象 | 需變現、不打算續留 | 長期持有、養老或傳承 |
| 風險 | 查估價可能低於心中市價 | 分配位置與地形可能與原地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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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各省或直轄市政府依當地情形訂定,送內政部核轉備案。
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
本法施行細則,由各省或直轄市政府依當地情形訂定,送內政部核轉備案。
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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