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70 條(重建整建程序)
快速跳轉
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其不依規定期限實施重建者,應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70 條規定,更新地區拆除整理後的基地讓售或標售後,承受人須依期限重建,逾期主管機關得按原售價收回土地。
Q · 標到的都更地蓋不出來會怎樣?
會被主管機關按原售價收回土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 70 條,承受更新地區內讓售或標售基地的人,必須依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逾期未重建者,主管機關得「按原售價」收回該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關鍵在於收回是按你當初買的原價,這幾年的土地增值、已繳稅費、規劃設計費都不在退還範圍,等於把市場與政府風險都壓在承受人身上。
深度解讀
都更案最容易被人忽略的一個秘密:政府或更新機構手上可以握有一塊「拆完整理好的素地」,然後決定要賣給誰、用什麼方式賣。讓售是給特定對象(通常是原屋主或更新會),標售是公開競標誰出價高給誰。聽起來只是賣地,但這條的真正威力在後半段:買家必須按更新計畫的期限去蓋。蓋不出來怎麼辦?政府可以「按原價收回」你的土地。注意是原價,不是市價。你買的時候多少錢,被收回就還你多少錢,這幾年的土地增值你一毛也拿不到。這條法律其實是一個隱形的「履約保證機制」:政府不是把土地賣斷給你,而是賣給你一個「按時蓋好的義務」,蓋不到就把土地拿回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承受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