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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70重建整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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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其不依規定期限實施重建者,應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70 條規定,更新地區拆除整理後的基地讓售或標售後,承受人須依期限重建,逾期主管機關得按原售價收回土地。

Q · 標到的都更地蓋不出來會怎樣?

會被主管機關按原售價收回土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 70 條,承受更新地區內讓售或標售基地的人,必須依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逾期未重建者,主管機關得「按原售價」收回該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關鍵在於收回是按你當初買的原價,這幾年的土地增值、已繳稅費、規劃設計費都不在退還範圍,等於把市場與政府風險都壓在承受人身上。

白話解讀

都更案最容易被人忽略的一個秘密:政府或更新機構手上可以握有一塊「拆完整理好的素地」,然後決定要賣給誰、用什麼方式賣。讓售是給特定對象(通常是原屋主或更新會),標售是公開競標誰出價高給誰。聽起來只是賣地,但這條的真正威力在後半段:買家必須按更新計畫的期限去蓋。蓋不出來怎麼辦?政府可以「按原價收回」你的土地。注意是原價,不是市價。你買的時候多少錢,被收回就還你多少錢,這幾年的土地增值你一毛也拿不到。這條法律其實是一個隱形的「履約保證機制」:政府不是把土地賣斷給你,而是賣給你一個「按時蓋好的義務」,蓋不到就把土地拿回去。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 70 條為更新地區土地處分的履約保證規範: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給特定對象)或標售(公開競標),承受人負有依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之義務,逾期未重建者,主管機關得按原售價收回土地。此條將土地買賣從單純所有權移轉,轉化為附帶完工義務的特殊交易,目的在防止更新地區土地遭囤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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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都更地被收回時,那幾年我多繳的稅和規劃費能拿回來嗎?

本條只規定按原售價收回,不包含後續投入的其他費用。但可主張已動工部分附合成為土地一部分依民法第811條請求補償,或因主管機關核發執照遲延等政府因素導致延遲請求國家賠償。簽約時務必把收回時得請求返還已投入費用明訂在契約中。

Q2我買的都更地能不能轉賣給別人?

本條沒明文禁止轉售,但實務上主管機關幾乎都會在讓售契約中加入不得轉售或轉售須經同意條款,違約轉售可被依約收回土地。若需退場,與其違約轉售,不如直接與主管機關協商解除契約。

Q3標到的都更地蓋不出來會怎樣?

承受人未依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者,主管機關得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收回是按原價,土地增值與已投入的稅費、設計費都拿不回來。

Q4都市計畫法第70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更新地區拆除整理後基地的讓售、標售,以及承受人逾期未重建時主管機關按原售價收回土地的履約保證機制。

Q5讓售跟標售差在哪?

讓售是給特定對象(通常原屋主或更新會)依約定價,標售是公開競標價高者得,但兩者都附帶依期限重建義務。

Q6按原售價收回是什麼意思?

依承受人當初承購的原始價格收回土地,不計入這段期間的土地增值,增值利益完全歸零。

Q7什麼情況土地會被收回?

承受人未依更新計畫所定期限實施重建,即構成逾期,主管機關得依本條啟動按原售價收回。

Q8都更地被通知收回怎麼辦?

立即動工並書面回函說明進度與延遲原因,主張不可抗力或政府因素請求展期,必要時對處分提訴願。

Q9被收回時哪些費用算得回來?

原售價必退;已動工附合工程價值可依民法811條主張補償,政府遲核執照導致延遲可請求國家賠償,其餘稅費難退。

Q10對收回處分不服救濟要多少時間?

收回屬行政處分,應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證明延遲不可歸責於我?

保留執照核發函文、政府要求補件紀錄、不可抗力證明(天災、疫情)與施工日誌,作為展期或免責依據。

Q12都市計畫法70條 vs 都市更新條例哪個適用?

都市更新條例是特別法,權利變換與土地處分機制更細緻,個案有條例適用時優先,計畫法70條為基礎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讓售標售
承受對象特定對象(原屋主、更新會等)公開競標,價高者得
價格決定依約定讓售價競標出價
重建義務依更新計畫期限重建依更新計畫期限重建
逾期效果按原售價收回按原售價收回

讓售

承受對象
特定對象(原屋主、更新會等)
價格決定
依約定讓售價
重建義務
依更新計畫期限重建
逾期效果
按原售價收回

標售

承受對象
公開競標,價高者得
價格決定
競標出價
重建義務
依更新計畫期限重建
逾期效果
按原售價收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都市再開発法(市街地再開発事業による保留床等の処分)
韓國도시 및 주거환경정비법(도시정비법)상 정비사업 토지등 처분 규정
中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土地处分规定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136 ff. — Städtebauliche Sanierungsmaßnahmen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 opérations de rénovation urbaine / zones d'aménagement concerté (ZAC)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620828 全文修正)

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其不依規定期限實施重建者,應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

  • 承受名詞
(0620828 全文修正)

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其不依規定期限實施重建者,應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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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70 條規定:「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