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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12立體交叉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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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協商,儘量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區道路條例第12條規定,當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根據交通量和交通安全的需要,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與相關機關進行協商,盡可能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設施。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布的市區道路條例第12條,以及內政部公告的《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可以了解到當交通量相對較大,或者交通安全有需要時,應該考慮建立立體交叉通道。該設施可以提高交通流暢度和道路安全性,例如立交橋、高架道路、地下道等。 範例:例如,當一條主要道路與另一條具有高交通量的公路交叉時,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12條,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該與相關機關協商,並可能建立立體交叉通道,例如建造一座高架道路,以確保交通順暢且提高交通安全性。

立法沿革 1

(0540119 制定)

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協商,儘量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540119 制定)

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協商,儘量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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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區道路條例第 12 條規定:「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協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區道路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市區道路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