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協商,儘量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
市區道路條例第12條規定,當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根據交通量和交通安全的需要,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與相關機關進行協商,盡可能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設施。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布的市區道路條例第12條,以及內政部公告的《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可以了解到當交通量相對較大,或者交通安全有需要時,應該考慮建立立體交叉通道。該設施可以提高交通流暢度和道路安全性,例如立交橋、高架道路、地下道等。 範例:例如,當一條主要道路與另一條具有高交通量的公路交叉時,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12條,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該與相關機關協商,並可能建立立體交叉通道,例如建造一座高架道路,以確保交通順暢且提高交通安全性。
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協商,儘量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
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協商,儘量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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