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改善加舖路面時,其寬度在十五公尺以內者,應一次全寬鋪設。
市區道路條例第13條規定市區道路改善加舖路面時,其寬度在十五公尺以內的道路,應一次全寬鋪設。此條例要求道路改善加舖路面時,對於寬度在十五公尺以內的道路,必須一次性將整個道路的寬度進行鋪設。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道路的平坦度和流暢度,提高車輛和行人的安全性。具體實施此規定時,需要參考內政部所定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相關規定,來確定道路加舖的方式和方式。
市區道路改善加舖路面時,其寬度在十五公尺以內者,應一次全寬舖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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