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經核定劃為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計劃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但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之工程設計標準,如因公路工程標準變更,致高於原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時,應改選路線系統或繞越市區外通過。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18條規定,對於被核定劃定為公路路線系統的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計劃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的規定而定,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進行協商辦理。標準設計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的工程設計標準,如果因為公路工程標準的變更導致高於原市區道路的工程設計標準,則應該選擇其他路線系統或是選擇繞越市區外通過。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147號判決,當公路改變原有道路的規劃,且改變後的工程設計標準高於原市區道路的設計標準時,則應重新評估路線和設計。此判決確認了市區道路與公路的關係,並提出在設計上應保證公路路線的工程設計標準不低於市區道路的標準。 參考資料: 1. 市區道路條例 2. 行政訴訟法 3. 民事訴訟法 4.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147號判決
前條經核定劃為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計劃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但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之工程設計標準,如因公路工程標準變更,致高於原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時,應改選路線系統或繞越市區外通過。
前條經核定劃為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計劃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但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之工程設計標準,如因公路工程標準變更,致高於原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時,應改選路線系統或繞越市區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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