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跨越兩個行政區域時,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共同管理,或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一方管理之。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19條,當市區道路包含渡口、橋樑、隧道等設施跨越兩個行政區域時,應由雙方主管機關進行協商並共同管理,或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一方負責管理。這意味著兩個行政區域的主管機關必須就這些設施的管理責任進行合作和協商。具體的安排和責任劃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相關當局協商決定。
市區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跨越兩個行政區域時,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共同管理,或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一方管理之。
市區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跨越兩個行政區域時,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共同管理,或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一方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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