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適應特別需要,得會商有關機關,將市區道路之一部或全部,令原主管機關劃交其他機關代管,不需要時,仍應交由原主管機關管理。
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21條的規定,內政部可以根據特殊的需要,與相關機關商討後,將市區道路的一部分或全部轉交給其他機關代管。在不需要代管時,應該仍然由原來的主管機關來負責管理。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根據特殊需要來調整道路管理的組織架構。例如,如果某個城市的交通狀況變得非常複雜,內政部可以將部分道路的管理權交給交通部或其他相關機關來處理,以確保道路的運作順利。
內政部為適應特別需要,得會商有關機關,將市區道路之一部或全部,令原主管機關劃交其他機關代管;不需要時,仍應交由原主管機關管理。
內政部為適應特別需要,得會商有關機關,將市區道路之一部或全部,令原主管機關劃交其他機關代管;不需要時,仍應交由原主管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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