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依本條例修築或改善時,得依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工程受益費。
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22條,當市區道路進行修築或改善時,可以依照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的規定來徵收工程受益費。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規定了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包括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受益程度、土地價格,以及該地區受益人普遍的負擔能力等因素。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徵收工程受益費的程序,包括公告受益範圍、通知受益人、開徵時間等。在徵收的過程中,如果受益人對徵收費用有異議,可以先繳納一半的費用後申請復查,並可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如果訴願或訴訟確定應繳納的費用高於已繳數額,則應補足;如果低於已繳數額,則溢繳部分應予退還,并且按照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根據市區道路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至第19條的規定,徵收範圍包括受益線和受益面,負擔比例規定了不同區域的負擔比例。最後,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的規定,徵收費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定限額內酌情考慮多種因素來訂定。因此,根據上述法規,市區道路條例第22條允許根據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的規定來徵收工程受益費,並且訂定了徵收的程序和負擔比例等細節。
市區道路依本條例修築或改善時,得依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工程受益費。
市區道路依本條例修築或改善時,得依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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