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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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其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 ,依下式計算,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一.二倍。 ΣFA=FA+△FA (FA) :基準樓地板面積。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 (△FA) :依第六條第一款核計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但以適用於住宅區、商業區、機關用地及市場用地為限。 前項基準樓地板面積之核計,均不包括屋頂突出物及地面層騎樓之面積。第一項建築物樓層樓之計算,每層以三公尺計,餘數達二公尺者以一層計,但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建築物,應以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為三公尺計算之。 建築物每層陽台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以上部分,應計入該層之樓地板面積。
深度解讀
依據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5條,該法條規定了設計建築物時樓地板面積的最大值計算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的計算公式為FA+△FA,但不能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的一倍至二倍。其中,(FA)指的是基準樓地板面積,根據本編規定核計該基地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而(△FA)則指根據第六條第一款所核計允許額外增加的樓地板面積,但僅限於住宅區、商業區、機關用地和市場用地。此外,基準樓地板面積的核計不包括屋頂突出物和地面層騎樓的面積。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每層以三公尺計算,餘數達二公尺以上的部分以一層計算,但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建築物,應以樓地板至天花板的淨高為三公尺計算。此外,如果建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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