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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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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法律資料,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明確規定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時應該與相關機關一同進行定期的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並將調查結果記錄在圖冊(卡)中。 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必須進行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以了解該區域的土地使用情況。這可以通過收集相關資料、進行現地查看和調查,來確定土地被使用的方式和目的。調查結果必須以圖冊(卡)的形式記錄下來,這可能包括土地使用分區圖、土地用途紀錄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舉例來說,當一個直轄市或縣(市)計畫進行土地使用管制時,主管機關可能會定期進行調查,了解該區域的土地使用情況。他們可能會檢視各種使用地的使用情況,例如農業區、住宅區或商業區,並記錄下來。這些資料可以幫助主管機關制定管制政策,並作為未來監督和評估的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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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