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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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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將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除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予以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外,並應自公告之日起,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土地使用管制。
  2. 2.土地所有權人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使用地編定有錯誤或遺漏時,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更正。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應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人。
  4. 4.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除海域用地外,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變更編定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重點如下: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應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土地使用管制。 這條規定強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要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來實施土地使用管制。 2.當土地所有權人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使用地編定有錯誤或遺漏時,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更正。這一項規定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後的30天之內以書面方式申請更正,如果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使用地編定有錯誤或遺漏。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核實屬實,應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通知申請人。這一項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人的申請進行核查,核實後應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進行更正,並通知申請人。 4.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除海域用地外,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變更編定時亦同。這一項規定要求將各種使用地的編定結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且在變更編定時也要進行相同的登載。 參考資料:區域計畫法實施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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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報經中央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