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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將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除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予以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外,並應自公告之日起,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土地使用管制。
  2. 2.土地所有權人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使用地編定有錯誤或遺漏時,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更正。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應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人。
  4. 4.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除海域用地外,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變更編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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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重點如下: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應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土地使用管制。 這條規定強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要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來實施土地使用管制。 2.當土地所有權人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使用地編定有錯誤或遺漏時,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更正。這一項規定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後的30天之內以書面方式申請更正,如果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使用地編定有錯誤或遺漏。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核實屬實,應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通知申請人。這一項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人的申請進行核查,核實後應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進行更正,並通知申請人。 4.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除海域用地外,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變更編定時亦同。這一項規定要求將各種使用地的編定結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且在變更編定時也要進行相同的登載。 參考資料:區域計畫法實施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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