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其他水陸等工程,係指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於本條例第二條未列舉而有實際需要之工程。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針對工程受益費中未列舉的其他水陸等工程作出解釋。根據本條例第2條所述,其他水陸等工程指的是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具有實際需求的工程。這意味著如果某項工程在本條例第2條中未被明確列舉,但符合上述條件,該工程也可以被視為工程受益費的徵收對象。 範例:例如,某地區發生水災,爲了防止災害再次發生,政府推行了一項改善水道和水庫的項目。儘管在法律中並沒有明確列舉這項工程,但根據施行細則第9條的解釋,這項工程符合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和防止天然災害的需求,因此可以將其視為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的條件。 參考資料:《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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