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6條規定,針對民間機構興建公共建設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或下時,應事先獲得各相關主管機關的同意。若需要共架或共構興建,主辦機關應在協調各相關機關同意後,方能進行興建工作。如果依照前項規定辦理後未能取得同意,主辦機關應向主管機關請求協調;如果協調不成,主辦機關可提出敘明理由,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再辦理相關事宜。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私營機構計劃在某市區道路上興建一座公共設施,例如一個公園,該機構在興建前需要事先獲得市政府的同意。假如公園需要共用部分道路空間或與現有的交通系統結合,主辦機關(市政府)則需與相關交通管理機關協調,以確保所有相關機關在同意之後再進行興建工作。若協調過程中無法獲得相關機關的同意,主辦機關(市政府)可以提出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再行辦理相關事宜。
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公共建設時,應預先獲得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其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辦機關應協調各該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經依前項辦理未獲同意時,主辦機關應商請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主辦機關得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共架共構之協調事宜。 二、民間機構興建公共建設,需於既有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及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上、下興建設施,或需共架、共構時,主辦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以順利推動公共建設。
一、本條明定共架共構之協調事宜。 二、民間機構興建公共建設,需於既有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及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上、下興建設施,或需共架、共構時,主辦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以順利推動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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